宗教团体筹备、成立变更、注销前审批
作者: 来源: 发表于:2011-04-29 10:51:46 点击:

 

审批依据: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6条:宗教团体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,应当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3条: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申报条件:
1、有团体名称、办公地址和负责人;
2、有不违反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的章程;
3、有合法的经济来源;
4、有可考证的、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、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、教义、教规;
5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。
材料目录:
l、宗教团体成立申请;
2、资金、办公场地情况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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